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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冀B00X**号小型轿车,沿海南区西卓子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太阳神酒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判处拘役1个月10天-2个月10天,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陈某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永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荣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