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执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成威与姜保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威,姜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2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威(又名王成为),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姜保通,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托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姜保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保通履行案款250000元,如果姜保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和执行费3650元。现被执行人姜保通只履行案款24918元后,仍下欠案款及利息247182元(该款额中的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保通在银行存款2471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