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娟与彭亚先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彭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字46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彭亚先,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彭朗(特别授权),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8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娟申请执行彭亚先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11号2幢1单元6层2号(该房原产权地址为: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53号2幢1单元6层1-10号,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73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申请人李娟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