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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娟与彭亚先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彭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字46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彭亚先,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彭朗(特别授权),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8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娟申请执行彭亚先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11号2幢1单元6层2号(该房原产权地址为: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53号2幢1单元6层1-10号,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73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申请人李娟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