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军丽、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丽,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丽,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6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的存款41668.93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