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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2015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临县华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山西省临县华烨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7-1号申请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临县华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临县林家坪镇滴水局村。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临县华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省临县华烨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0509018109000009995。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临县华烨煤业有限公司在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行开设的050901809000009995账户内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