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某A与王秋琴、王某C、赵某B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王某a</font>,<fontface="宋体">王某b</font>,<fontface="宋体">王某c</font>,<fontface="宋体">赵某b</font>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a,又名赵某A,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王某b,女,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被执行人王某c,男,1949年4月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系王某B之父。被执行人赵某b,女,1953年7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系王某B之母。本院在执行王某a与王秋琴、王某c、赵某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沁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