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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某A与王秋琴、王某C、赵某B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王某a</font>,<fontface="宋体">王某b</font>,<fontface="宋体">王某c</font>,<fontface="宋体">赵某b</font>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a,又名赵某A,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王某b,女,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被执行人王某c,男,1949年4月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系王某B之父。被执行人赵某b,女,1953年7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系王某B之母。本院在执行王某a与王秋琴、王某c、赵某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沁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