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道雄与陈乐雄、深圳市正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雄,陈乐雄,深圳市正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05号原告:张道雄,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远通,系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陈乐雄,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第二被告:深圳市正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西海堤路正强码头26号201房(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陈乐雄,职务: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鑫、侯杰文,均系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雄诉第一被告陈乐雄、第二被告深圳市正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2850元,由原告张道雄负担。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