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倪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刑初7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银川市金凤区某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某KTV门口与喝完酒准备离开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曹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倪某在金公主KTV门口台阶处殴打被害人张某,致被害人张某鼻梁骨和右眼不同程度损伤,后被告人倪某逃离现场。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倪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某KTV门口与喝完酒准备离开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曹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倪某在该KTV门口台阶处用拳将被害人张某鼻骨和右眼打伤,后被告人倪某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张某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外伤、右眼外伤、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倪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倪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张某于2015年1月2日0时35分报案至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称在银川市金凤区某KTV门口与被告人倪某发生争执,被倪某打伤。经审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于2015年2月4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倪某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3月9日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庆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倪某抓获归案。二、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倪某出生于1993年6月27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鉴定意见,证实2015年1月2日被害人张某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外伤、右眼外伤、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1月23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四、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倪某的母亲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倪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五、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日23时许,其和曹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某KTV喝完酒,走出KTV门口台阶时KTV的一名服务员用拳殴打其脸部,将其鼻子打出血。六、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因经常在银川市金凤区某KTV喝酒结识了被告人倪某。2015年1月1日20时许,其和张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某KTV喝酒,23时许其和张某下楼买完单看见被告人倪某在张某脸上打了几拳,张某想进KTV打倪某被其拉住,张某为了挣脱又打了其几拳。七、被告人倪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1日23时许,曹某某和一名男子到银川市金凤区某KTV喝酒,21时许双方发生争执,其进去劝架时被该男子打了两拳。23时许,曹某某和该男子离开时又因为买单问题发生争执,其在该男子鼻子处打了两拳,看到对方鼻子流血后其便回家了。八、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2日经证人曹某某辨认,被告人倪某就是2015年1月1日在银川市金凤区某KTV门外殴打被害人张某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倪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帮教措施,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琦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