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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6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昌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6088号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辰区韩家墅第三食品加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朱清泉,总经理。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被告陈昌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国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