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武士鑫与董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士鑫,董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武士鑫,男,汉族,1962年出生,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董大龙,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对申请执行人武士鑫与被执行人董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2012)泰山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武士鑫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大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