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武士鑫与董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士鑫,董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武士鑫,男,汉族,1962年出生,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董大龙,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对申请执行人武士鑫与被执行人董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2012)泰山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武士鑫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大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