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千卫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卫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千卫平,别名孬孩。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千卫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奇发支持公诉,被告人千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千卫平通过翻窗进入被害人孙某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某村北街某五楼的住处,通过采取殴打、言语以及拍摄裸照威胁等方式将孙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现金7元、玉坠一个以及肉色丝袜一双等物品抢走。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VIVO牌手机价值476元。现被抢的手机及现金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千卫平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千卫平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杨某、吴某、赖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千卫平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千卫平辩称其是想找被害人借钱,不是抢劫。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千卫平通过翻窗进入被害人孙某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某村北街某五楼的住处,通过采取殴打、言语以及拍摄裸照威胁等方式将孙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现金7元、玉坠一个以及肉色丝袜一双等物品抢走。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VIVO牌手机价值476元。现被抢的手机及现金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千卫平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7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其在租住处休息,一头戴黑色丝袜的男子从其房间窗户跳进来压在其身上,让其别喊,如喊捅死其。其朝男子一指头上咬了一口,男子朝其头上打了两拳,而后男子拿了其7块钱和银行卡,并拿出手机给其拍裸照。其间,男子一直对其恐吓威胁,并将其手机和一双肉色丝袜也拿走。男子走后,其借邻居的手机联系其男友并报了警。孙某还证实,案发后其发现床头柜上的玉佩也被男子拿走。证人赖某亦证实2015年4月27日中午13时许,住其斜对面的女孩到其家中,说她家里进了一个男的,对她进行了抢劫。女孩不停发抖,并向其借手机联系其男友。其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能相印证。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约14点,其接到孙某邻居的电话,得知孙某屋里进人被抢了,其随即赶到租住处。之后一陌生男子也到其租住处的楼层探头探脑,男子转身走时,其发现男子裤兜内装了一个白色手机,和孙某的手机相似,遂怀疑此男子是实施抢劫的人,便告诉了孙某的房东,之后下楼追上此男子,房东随即跟上来,两人抓住此男子,并报警。证人吴某亦证实在其家五楼租房的女孩中午在家休息时被人抢劫,其和女孩男友一同将一可疑男子抓住并报警,其证言与杨某的证言相印证。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辨认出千卫平就是2015年4月27日中午疑似到孙某住处实施抢劫的人;吴某辨认出千卫平就是2015年4月27日下午14点多,其和其家租客抓住疑似抢劫的人。千卫平辨认出孙某就是2015年4月27日下午14点多,其在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北岗村其民房内抢劫的那名女子。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千卫平归案后带领民警对其作案的地点进行了辨认。5、检查笔录、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千卫平身上提取到白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现金7元、肉色丝袜一双、玉坠一个;在千卫平住处提取到黑色丝袜一双、黑色上衣一件、金属项链一条,并将上述除小米手机和黑色上衣以外的物品、现金及玉坠依法扣押。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VIVO手机价值476元人民币。7、领条,证实被害人从公安机关领走其被抢的VIVO手机一部及现金7元。8、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害人不能提供玉坠的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中心不予估价。9、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证实孙某系耳外伤(右)。10、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千卫平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千卫平系抓捕归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千卫平的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等基本情况。13、被告人千卫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其入户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千卫平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千卫平犯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千卫平提出的其是去借钱,不是抢劫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其入户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与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均相吻合,且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相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本案被告人千卫平所犯的抢劫罪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千卫平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千卫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扣押的玉坠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依法发还被害人孙某某。三、作案工具黑色丝袜一双、金属项链一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艳艳审 判 员 张雪品代理审判员 石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