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乃珍与刘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珍,刘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5号原告李乃珍,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郭月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解秋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林,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路绿色家园东侧。负责人阚玉山,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珍诉被告刘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乃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乃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李乃珍负担。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