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07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因盗窃于2013年3月2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美良、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上午8时多,被告人钟某某携带“T”字型撬盗工具、剪刀各1把,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欣东三巷15号一楼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光速牌GS48C型助力车(无上牌,发动机号码:152QM1303162,车架号:LAEAG3410DH709629)无人看管。被告人钟某某遂用携带的“T”字型撬盗工具撬开该车电门锁,并将该车推离现场。当被告人钟某某将该车推至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欣中路37号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民警还缴获上述被盗助力车1辆及上述“T”字型撬盗工具、剪刀等物品。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送检上述被盗车辆锁孔见有扭转撬压痕迹。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光速牌GS48C型助力车价值为人民币2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涉案赃车购车凭证、物价部门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赃车的拍照、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