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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美垫与被执行人高世吉债权4-912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美垫,高世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912-1号申请执行人许美垫被执行人高世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鼎执行字第9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世吉所有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高世吉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世吉所有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