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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玉明、戚新蕾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明,戚新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特字第45号申请人:刘玉明。委托代理人:郭堂战,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戚新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玉明与被申请人戚新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刘玉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申请人戚新蕾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刘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玉明撤回申请。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