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调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调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离婚,双方属于二婚,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现原告只想要回自己所带的财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财产及物品,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后尚有财产没有分割,但不能明确具体有何财产在被告处,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实质要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潘卫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