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80-1号原告:程某。被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某、李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现金9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某、李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务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