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涧底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太平庄。法定代表人许威。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934984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4×××82内的存款196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