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环伟与陈倩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环伟,陈倩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环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73。委托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倩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43。委托代理人陈启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照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陈环伟因与被上诉人陈倩影��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环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环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环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环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笑 尘代理审判员 邱 程 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