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8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段维元与王广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维元,王广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142号原告段维元,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被告王广银,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维元诉被告王广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维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维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维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