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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8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段维元与王广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维元,王广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142号原告段维元,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被告王广银,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维元诉被告王广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维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维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维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