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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第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正刚与陶兴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刚,陶兴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第4922号原告任正刚,住大连市。被告陶兴田,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正刚与被告陶兴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芝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