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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XX情与张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情,张玉忠,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XX情,女,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崔华荣,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忠,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栋,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XX情与被告张玉忠、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情的委托代理人崔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忠、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情诉称,2013年9月30日,被告张玉忠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月利率2%,郑强和被告王栋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是本金、利息、罚息,担保期限两年。借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张玉忠支付现金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另一担保人郑强偿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剩余借款50000元及2014年2月份之后的利息,两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张玉忠偿还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8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日的利息;被告王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玉忠未做答辩。被告王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张玉忠由郑强和被告王栋担保向原告XX情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00000元,利息月息3分,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保证人王栋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保证范围为50000元。后被告张玉忠偿还原告XX情利息12000元,保证人郑强于2014年6月左右偿还原告XX情借款50000元,剩余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利息原告仅主张8000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原告XX情与被告张玉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XX情请求被告张玉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栋自愿为被告张玉忠的借款5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栋对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栋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张玉忠追偿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王栋对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玉忠、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情借款50000元及利息8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50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栋对上述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栋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张玉忠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XX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张玉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