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4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31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徐进,陈业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进、陈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5日晚,在新泰市汶南镇下村陈某家中,被告人陈某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4月至8月,在新泰市汶南镇下村陈某家中,被告人陈某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三次。3、2015年3月至5月,在新泰市汶南镇下村陈某家中,被告人陈某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二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