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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周江明与黄金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明,黄金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94号原告:周江明。被告:黄金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明与被告黄金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0元,由原告周江明负担。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