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成海与陈家勇欠货款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海,陈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海,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陈家勇,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申请执行人刘成海与被执行人陈家勇欠货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家勇账户存款4168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