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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少成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08号罪犯杨少成,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7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杨少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少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继续追缴的犯罪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少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