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玉仙与陈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仙,陈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624号原告:李玉仙。被告:陈快。原告李玉仙与被告陈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李玉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玉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李玉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