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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玉仙与陈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仙,陈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624号原告:李玉仙。被告:陈快。原告李玉仙与被告陈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李玉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玉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李玉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