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景峰与曹春贤、王春秀、张化廷、梁瑞华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峰,曹春贤,王春秀,张化廷,梁瑞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21号申请人李景峰。被申请人曹春贤。被申请人王春秀。被申请人张化廷。被申请人梁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峰诉被告曹春贤、王春秀、张化廷、梁瑞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景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春贤、王春秀、张化廷、梁瑞华款项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