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夏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城西街道老年人协会、何廷山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夏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义乌市城西街道老年人协会,何廷山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35号原告:义乌市华夏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中路368号一楼及六楼。法定代表人:郭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宝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老年人协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英江,会长。被告:何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华夏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老年人协会、何廷山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华夏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