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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游丽玉与黄雪莲、林小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丽玉,黄雪莲,林小云,黄雪明,叶品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游丽玉,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雪莲,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小云,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雪明,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叶品玉,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丽玉诉被告黄雪莲、林小云、黄雪明、叶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黄雪莲、林小云、黄雪明、叶品玉去向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丽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游丽玉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