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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5号原告肖某,女,汉族,系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系农民。被告褚某,男,满族,系无业。本院在审理肖某与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四十一元(原告预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娥审 判 员  张丽洁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