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5号原告肖某,女,汉族,系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系农民。被告褚某,男,满族,系无业。本院在审理肖某与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四十一元(原告预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娥审 判 员 张丽洁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