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根泉与蔡永兴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泉,蔡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根泉。被执行人蔡永兴。申请执行人陈根泉与被执行人蔡永兴公路货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乾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运费人民币6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蔡永兴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80元,扣除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33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永兴所有的浙A×××××号华阳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