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东宝立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任清梅与吴斌、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清梅,吴斌,刘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东宝立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任清梅,女,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吴斌,男,现年50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刘艳萍,女,现年44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申请人任清梅与被申请人吴斌、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清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斌、刘艳萍在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政府财政分局的补偿款450000元。担保人刘成军自愿用自己位于荆门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X**)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清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斌、刘艳萍在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政府财政分局的补偿款4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刘成军位于荆门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