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德军诉董红军、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董红军,王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赵德军,现住天祝县某镇人。被告董红军,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赵德军诉被告董红军、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赵德军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应诉,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为天祝县华藏寺镇高速公路处新修国土资源局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部。经查,原告提供的上述送达地址为天���县国土资源局商住楼施工工地,经本院多次送达,被告董红军、王宁不在该工程处本院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原告赵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赵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双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文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