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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乐某、汤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乐某,汤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77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某。被告汤某某。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乐某、汤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