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国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夏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1188号申请执行人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夏国青,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关于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浮砂公司)与夏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夏国青支付给海浮砂公司7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国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夏国青在限期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海浮砂公司56000元,申请人对剩余款项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夏国青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松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