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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敏与申请人苏柏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24号申请人唐敏。申请人苏柏河。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敏与申请人苏柏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敏与申请人苏柏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苏柏河应给付申请人唐敏工资款59000元。该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19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二、若申请人苏柏河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唐敏有权就申请人苏柏河尚欠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