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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继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翟明星,该公司职员。被告:田桂英,女,1955年1月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田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00元,减半收取即593.50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