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孙守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新,程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孙守新,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君兰,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7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君兰与朱林的夫妻共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