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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沈阳车道汽车音响有限公司与沈阳鑫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车道汽车音响有限公司,沈阳鑫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498号原告:沈阳车道汽车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9号1门。法定代表人:洪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鑫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西路73-12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车道汽车音响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车道汽车音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沈阳车道汽车音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