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建刚与杨世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刚,杨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315-2号申请人贾建刚,男。被执行人杨世峰,男。关于申请人贾建刚与被执行人杨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柳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