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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建刚与杨世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刚,杨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315-2号申请人贾建刚,男。被执行人杨世峰,男。关于申请人贾建刚与被执行人杨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柳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