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何政国与赵书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政国,赵书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香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何政国。被告赵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政国与被告赵书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振宇审 判 员 李百军人民陪审员 赵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