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王建与被告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