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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乐民初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俊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乐民初第239号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娄晶亮.被告:李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其与被告李俊伟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5.78元,按撤诉结案实收1812.89元由原告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张友荣代理审判员  曾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