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中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郝丽芳申请执行郝国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芳,郝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中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郝丽芳,女,汉族,锡林郭勒盟长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郝国军,男,汉族,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告郝丽芳与被告郝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锡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郝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国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郝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郝国军持有国护照,申请执行人郝丽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郝国军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郝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被执行人未外国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郝国军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白绍伟代理审判员 尹彬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巴 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