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柴昌耀,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叶 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哲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