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曹文明、徐中与徐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明,徐中,徐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明,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徐中,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徐盛,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两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中、徐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付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