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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曹文明、徐中与徐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明,徐中,徐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明,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徐中,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徐盛,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两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中、徐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付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