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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东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建某公司诉某房地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东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职务董事长。被告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英,职务董事长。原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权力义务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建军助理审判员  柳云杉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