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宋石笋诉刘英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石笋,刘英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宋石笋,男。被告刘英礼,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原告宋石笋与被告刘英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石笋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石笋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石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宋石笋负担。审判员 邓启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