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76号罪犯朱勇,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作出(1998)汉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月1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1年5月8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3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8年1月7日、2011年12月6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四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朱勇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朱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朱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勇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朱勇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搜索“”